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13號
TTDV,113,抗,13,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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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陳湧貿
相 對 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67條、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再按對信託財產不 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 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 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 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 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 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 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 ,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 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 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8年8月3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 負在兩造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設定新臺幣(下同)1,6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8月29日,債務清 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約定,並經依法登記在案。嗣抗告人於108年9月10日 向相對人借款1,380萬元,借款期限至128年9月10日,約定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詎抗告人自112年3月10日起即未按期清償,尚欠相對人本金 1,237萬4,3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抗告人雖於110年10 月7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即寓貿開發事業有限 公司,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113年5月30日以申請書向相對人 提出協調還款之意願,懇請本院暫緩執行拍賣抵押物,再給 予相當時間讓伊與相對人協商,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 明:(一)原裁定廢棄。(二)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四、經查,相對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授信約定書、 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又系爭不動產雖於110年10月7日信託登記予寓貿開發事業 有限公司,惟揆諸上揭一、之說明,相對人之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書證為形式上審查, 認相對人主張系爭土地設定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 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即無不合。至抗告人抗告意旨所陳 ,涉及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非原裁定及抗告法院所能審查 之事實,抗告人如就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宜另提起訴訟 救濟,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又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 拍賣抵押物,僅為聲請強制執行前取得執行名義之非訟行為 ,尚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故無延緩執行之問題,應於相對 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抗告人另循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向執 行法院提出,亦非抗告程序得以准駁之事項,故本件抗告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 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 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 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如再為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臺東市 岩灣 198-4 131.26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①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②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③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④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⑤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⑥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⑦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⑧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⑨ 騎 樓 面 積 ⑩ 其 它層次及面積 ⑪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4 4 9 國泰街138號 岩灣段 198-4 地號土地 RC造、4層 一層 7 1 . 4 6 二 層 7 4 . 6 3 三 層 7 4 . 6 3 四 層 7 4 . 6 3 突出物 2 2.8 4 3 1 8 . 1 9 二層陽台、三層陽台、四層陽台 均為 4.0 3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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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