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71號
TTDV,113,司促,3571,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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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盧溪郎


債 務 人 尤群凱

尤順成

一、債務人尤群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尤群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尤
順成向債權人給付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尤群凱尤順成為保證人於民國110年03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5年03月23
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
息1.04%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
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
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
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
國113年05月23日及本金$65,317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
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
權,實為法便,另對債務人尤群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尤順成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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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