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51號
TTDV,113,司促,3551,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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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洪嘉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
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
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附件),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
,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
敍明。
㈡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79550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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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