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林美花
李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