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43號
TTDV,113,司促,3443,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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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雯京黃琴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於民國93年8月2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元整,借款利息
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
失期限利益,並自99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
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
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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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