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41號
TTDV,113,司促,3441,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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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盧溪郎


債 務 人 宋興忠

游聰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參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興忠邀游聰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09月28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20年0
9月2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
起按年息3%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
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
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
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
民國113年05月28日及本金$257,679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
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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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