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35號
TTDV,113,司促,3335,2024091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債 務 人 鄭念慈

鄭偉民

鄭念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