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謝建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
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
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
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
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謝高儉已於民國110年3月3日死
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57,679元 113年1月15日起 至113年5月5日止 3.34% 113年1月15日起 至113年5月5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3年5月6日起 至113年7月14日止 3.468% 113年5月6日起 至113年7月14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3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3.468% 113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