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1號
TTDM,113,附民,151,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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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張安堂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0樓
被 告 楊文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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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