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宏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蔡宏正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宏正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