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3年度,68號
TTDM,113,原簡,68,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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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6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原易字第111
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甲○於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及陳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按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定有 明文。查其立法理由略以:性隱私為私人生活最核心之領域 ,無論是否為他人同意攝錄,如有未經其同意而無故重製、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 ,對於被害人將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而有處罰必要 ;又行為人雖未為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之行為,然一有未 經他人同意而重製、交付其性影像者,該性影像將有流傳之 可能,侵害之程度應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為等同視之 ,故納入本條之犯罪行為予以處罰,以充分保護被害人等語 。可見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禁止性影像流傳,藉此避免 被害人之性隱私侵害更加擴大;又上開規定第1項「未經他 人同意」之有同意權之「他人」即為被害人本身,而上開規 定將「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並列,自應認行為人散布 、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之對 象限於被害人以外之人,始有造成被害人性隱私侵害擴大之 虞,而在上開規定禁止之列。故本案被告雖將其與A女間之 性影像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A女,然A女作為本案被害人 ,當無流傳自己性影像使自己性隱私遭受更進一步侵害之可 能,是以被告雖有傳送性影像之行為,仍尚不該當上開規定 之構成要件,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發生感情糾紛,竟以起訴書附表所 示訊息恐嚇及騷擾告訴人,且言語間涉及性影像之散布,使 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 及社會活動,所為甚應苛責;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然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等情; 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 狀況及個人情狀等情(見原易字卷第46頁),以及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所生損害及告訴人、檢察官所 述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未扣案之手機1支固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本院 考量手機為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取得容易縱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有限,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30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BR000-K113012(下稱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為 伴侶。甲○因不滿A女欲與之分手,接續基於恐嚇及跟蹤騷擾 之犯意,於附表所載時間,在臺東縣海端鄉,違反A女意願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將加害自己生命(此部分僅涉及跟蹤 騷擾)、欲散布A女性影像等語(詳如附表)予A女,使A女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且心生畏懼於 名譽受損。
二、案經A女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載時間,傳送附表所載內容予A女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載時間,傳送附表所載內容予A女,已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事實。 3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筆錄、勘察採證同意書、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記錄、通話譯文、含有被告手機內A女性影像之光碟各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 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等罪嫌。被告於附表所載行為,主觀上 係基於單一概括犯意,以多數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告訴 人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被 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以恐嚇 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 散布他人性影罪嫌一節,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辯稱:我當下情緒失控,但我沒有實際做證些動作等語,經 查,經員警得被告同意搜索被告手機後,並未發現被告有何 散布告訴人性影像之犯行,且被告已將手機內及其雲端硬碟 內所有之告訴人性影像交由員警扣押,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搜索筆錄、勘察採證同意書及被告手機內A女性影像光碟 各1份可憑,足認被告所辯非虛,要難認被告有何散布告訴 人性影像之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提起公訴之 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靖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靜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行為 1 113年2月27日22時55分許至同年月28日5時34分許 以LINE傳送:「祝你幸福 我會徹底消失在你的世界 因為一切都是我的問題 反正你不會在乎了 好好享受你的世界吧」、「再見了 我的黃太太 以後要好好當別人得新娘 謝謝你在我這個時候不要我了」、「可不可以不要離開我」、「我愛你 A女 我要娶妳當我的新娘」等語予A女 2 113年2月29日凌晨4時25分許至5時53分許 以LINE傳送:「再見了 我的黃太太 以後要好好當別人的新娘 謝謝你在我這個時候不要我了」、「最後的請求 拜託你 我下跪給你不要打給我家人 也請你把我媽媽封鎖 我怕我媽媽打電話給你找我 謝謝再見了 也再見了這個世界」等語予A女 3 113年2月29日21時43分許 以LINE傳送與A女合意拍攝之性影像予A女 4 113年3月1日8時許至8時41分許 以LINE傳送「反正你記住,我上傳完(按:指與A女合意拍攝之性影像),我也會去自殺,用燒炭的,我要讓你記住。要死一起死」、「到時候我上傳完,也會離開這個世界,遺書我一定會好好的寫妳,是你讓我死的,我要讓所有人都知道,遺書我也會一起上傳到ig、Fb,燒炭的東西我都買好了,要死一起死」、「對了,我昨天已經吃爸爸的安眠藥,是早上他們很緊張的幫我弄起來,...,現在的我什麼都做的出來,我不會讓你心安理得全身而退,我不會讓妳有新的人生新的未來,記住是妳讓我變成這樣...」、「阿如果我真的死了,你也不要太意外,好好的在我的喪禮給我跪著,我會在地獄等著妳」、「我如果燒炭之前,你的影片我也會全部上傳的、我還有更多,我絕對上傳一定會標記○○○○(按:指A女工作地點),然後打上妳的名字」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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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