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12號
TTDM,113,交訴,12,202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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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顗翔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顗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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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