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崇恩
法定代理人 陳麟滄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碧鈺
林國華
王芯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8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