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32號
TNDV,113,除,232,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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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葉秀蓮黃志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3年2月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2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223 002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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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