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范元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張貼該裁定於 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高昇調理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周明諺 玉山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113年2月15日 100,000元 FA312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