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相 對 人 六專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 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此項裁定已於94年 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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