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相 對 人 六專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費用,查本
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㈠相對人(六專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
㈡相對人(六專企業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董事、經理等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
㈢楊三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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