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1392號
TYDV,94,聲,1392,200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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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相 對 人 六專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費用,查本
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人並應補正下述資料:
㈠相對人(六專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最新」全體股東名簿。
㈡相對人(六專企業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董事、經理等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
楊三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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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