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跟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AC000-K112102(姓名年籍詳卷)
相 對 人 何琨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聲請人之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聲請人之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甚明。又保護令之程序, 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跟蹤騷擾防 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