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36號
TNDV,113,訴,636,2024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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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寶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113年7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前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 本院卷第360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本院 卷第364至370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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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