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26號
TNDV,113,訴,1726,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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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弘黃寶珠之限定繼承人、王佳芬黃寶珠
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
563元【計算式:本金286,214元+自民國105年4月26日起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10.05%計算之利息239,730
元+自105年4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5日止,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47,946元+已核算之未受償利息414,817元及
違約金108,856元=1,097,5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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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