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99號
TNDV,113,訴,1699,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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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9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聖
訴訟代理人 呂昌霖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薛雅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0,
229元,及自民國9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55%計
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9日前之利
息為1,486,26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0
36,56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6,562元,應繳裁判
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
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請求金額 利息 550,299元 91年7月31日 113年7月9日 12.55% 1,486,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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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