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靖亷
被 告 李柏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以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1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 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