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本
陳鈺欣
陳子敬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
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 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