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80號
TNDV,113,訴,1280,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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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蔡雯曲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吳育奇
訴訟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
附表二所示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13,870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
兩造分別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並無因法令或因物
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亦無定有不分割之協議或期限,
因無法協議分割,故訴請裁判分割。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部
分,應一體使用,若以原物分割,無法達最大效用,建物所
坐落之土地亦不宜為原物分割,以避免權利分屬不同人而有
使用上之糾紛,以變價分割,兩造可獲分配合理之金錢,應
最符合兩造利益及系爭不動產經濟效用之分割方法。爰依民
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稱:同意變價分割。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為系爭不動產之 共有人,業經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查,並無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亦查無兩造有以契約訂立 不分割之期限,且兩造復未能達成協議分割之共識,依前揭 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為有理由。
㈡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 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 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 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 ,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 ,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必於 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不動產 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一所示建物坐落 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上,建物部分僅有一出入口,難以 原物分割,土地如採原物分配將使土地細分,使建物與土地 分屬不同權利人,降低使用效率,而有害於系爭不動產之經 濟效益,是原物分配尚未妥適。若將系爭不動產全部分配予 兩造中部分共有人,又有共有人間彼此金錢補償問題,原告 已表明變價分割,被告亦表同意,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之使 用效益、兩造分配利益等情,認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不動產 ,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之分割方式,在自由市場競 爭下,應可充分發揮系爭不動產市場價值,對兩造全體共有 人應屬最有利,而屬允適,為可採之方案。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斟酌當事人聲明、系爭土地使用目的、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應予變價分割,將所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二 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並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 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 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同法第80 條之1亦有明定。查系爭不動產因兩造無法自行協議分割, 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3,870元,由兩造 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應較適當。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一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朝皇 700-2 5.59 1分之1 2 臺南市 安南區 朝皇 703-3 106.75 1分之1




建物部分: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層次及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 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 臺南市○○區○○街000號 加強磚造、住商用 層數:2層 總面積:133.34 一層:66.67 二層:66.67 附屬建物用途:陽台 4.22 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蔡雯曲 2分之1 2 吳育奇 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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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