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玉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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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昆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5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萬8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