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莊依婷
訴訟代理人 蕭維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廷、陳采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