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35號
TNDV,113,補,935,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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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許素蓮


被 告 蘇守
訴訟代理人 蘇黃肅雲
被 告 蘇朝榮

蘇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97,1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3 1/3×140㎡×34,000元=1,58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 1/2 1/2×20,900元=10,450元 合計 1,597,117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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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