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朱呂黛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夢麟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5萬元(成屋買賣契約書約定之房地總價),是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