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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24號
TNDV,113,補,924,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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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大來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英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通國際企業社魏文欣陳寶珠間請求給付維
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5萬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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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