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陳惠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賢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4082元(原告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面積乘以113年1月公告現值
,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