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81號
TNDV,113,補,881,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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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張志禹
張志強
余先智
張志美

張志麗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偉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先智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玉愛、張靖豪、張靖琦、張靖瑤、張靖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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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