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80號
TNDV,113,補,880,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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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鄭寶全

被 告 鄭寶榮
鄭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2,850元(暫以原告
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即52,200元×209.25平方公尺=10,92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8,1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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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