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73號
TNDV,113,補,873,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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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村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4,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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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