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65號
TNDV,113,補,865,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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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柯松根
施建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陳益裕
王世鵬
戴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2萬6,4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0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 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 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塗銷坐落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擔保債權總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754萬元之4筆抵押權登記,而系爭土地面積為138 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4,2 00元,依原告設定抵押之權利範圍3分之2計算,本件供擔保 物之價額應為222萬6,4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萬4,200 元×138平方公尺×2/3=222萬6,400元),低於系爭土地擔保 債權總金額,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222萬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077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字號 權利人 擔保債權 金額 (新臺幣) 債務人 設定義務人 設定權利範圍 1 新地普字第081610號 陳益裕 250萬元 柯松根 柯松根 3分之1 2 新地化字第081150號 陳益裕 125萬元 柯松根 柯松根 3分之1 3 新地普字第000855號 王世鵬 84萬元 施建全 柯松根 施建全 柯松根 3分之2 4 新地普字第004665號 方戴光華 295萬元 徐榮泰 施建全 柯松根 3分之2 合計 754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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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