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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58號
TNDV,113,補,858,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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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國家強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收如附表「應課徵裁判費」欄所示
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5,067元(計算式:1萬2
,583元+1萬2,484元=2萬5,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應課徵裁判費 1 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5萬6,572元,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本金:115萬6,572元。 2.利息:9,348元【自113年6月25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2日止(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下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合計:116萬5,920元。 1萬2,583元 2 第2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4萬9,642元,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本金:114萬9,642元。 2.利息:9,292元【自113年6月25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合計:115萬8,934元。 1萬2,484元。 合計 2萬5,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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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