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呂芸蓁
被 告 周富美
施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3,5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 3,5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3.88 12,152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47頁) 2分之1 123.88㎡×12,152元/㎡×1/2=752,69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 30.84 3,500元 (謄本見調字卷第49頁,房屋課稅現值見本院卷第19頁) 4分之1 3,500×1/4=875元 合計 753,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