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陳鴻傑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許清涛
許金成
許玄宗
許玄典
許仕錕
許義和
許雅雯
許謦麟
許仕昌
許南鳴
許武雄
許靜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60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