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83號
TNDV,113,補,683,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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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陳韋齊
送達代收人 黃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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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