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林美吟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郭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房屋課稅現值遠低於市價,似不適合用於估算起訴可獲得客
觀利益,惟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另原告起訴請
求返還土地面積亦尚未明確,故本院暫以課稅現值及原告所稱占
用土地面積計算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則仍以承審法官核定為準
。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4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