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231號
TNDV,113,簡上,231,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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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李清溪

被 上 訴人 陳家正

張振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正等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8,66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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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