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76號
TNDV,113,消債更,47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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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陳宜靜陳靜儀


代 理 人 宋錦武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親、兒子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 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 )、勞工退休金或其他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已提出者 無需重複提出)。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母親、兒子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 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 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 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 、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 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 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 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3.提出聲請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證明。 
4.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 
5.提出聲請人母親林秀蓁之最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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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