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59號
TNDV,113,消債更,459,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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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嘉銘

代 理 人 彭冀湘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 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⒈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 ?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 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9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1年9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 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⒍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牌 號碼:0000-00車輛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係 屬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併陳報及債務總金額、目前 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並請更新債權人清冊。
⒎請債務人說明向大友當鋪(負責人:李志源)、李天明之債務 總金額、目前清償進度、剩餘餘額,併說明是否為擔保債權? 如是,並請更新債權人清冊。
⒏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⒐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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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