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欣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檢 附繳費收據到院。
二、請債務人釋明現從事何種工作,並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 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父親、母親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渠等是否另有老人年金等相關 政府補助?如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五、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 務人洪欣儀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向裕融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仍在效期內,是 該筆債務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六、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