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30號
TNDV,113,消債更,430,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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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至祥即黃苮瑋

代 理 人 彭冀湘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 理 由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如逾期未補費,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另聲請人前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消債調解,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是本件自無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免繳聲請費之適用,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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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