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2號
債 務 人 王瑞玲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112年1月4日以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545號裁定予 以認可:
㈠請債務人釋明就前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 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 情?
㈡請債務人釋明其就前開債務清償方案,係於何時毀諾? 二、請債務人釋明於調解程序所提出之「福安宮業股份有限公司 3月份至5月份薪資表」,是否為113年之薪資表?如是,另 補提1113年6月份至8月份薪資表;如否,則亦請補提113年3 月至8月份之薪資表。
三、請債務人釋明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總金額為 若干?
四、請債務人釋明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五、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六、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第1款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所稱無擔保債務,係指 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並未以自己財產為擔保者而言。本件 債務人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形式上觀之雖為保 證債務,惟非屬債務人以自己之財產為擔保之債務,是依上 開規定,應視為無擔保債務,有何意見?如無意見,請債務 人更正債權人清冊;如有意見,亦請敘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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