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82號
TNDV,113,消債更,282,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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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
聲請人 洪麗惠 住○○市○○區○○○000○0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 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 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 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 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 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 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 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 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四)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胞兄洪○○扶養費8,000元,且扶養 義務人為1人。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兄長扶養義務之 人,並敘明義務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並提出全部 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 表以供查證。
(五)依聲請人胞兄洪○○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曾 於111年8月至111年12月期間任職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薪資為13,500元,應釋明洪○○目前有無薪資或其他 收入(如:打工或租金收益)?有何不能工作而須受聲請



人扶養之必要?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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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