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44號
TNDV,113,家補,244,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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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周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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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