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蕭吳阿綢 住○○市○○區○○路00號之5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