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28號
TNDV,113,家繼簡,28,2024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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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原 告 張德郡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莊木山
莊幼雅
莊秋華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承龍
被 告 黃麗眞
黃惠珠
黃惠君
黃怡玲
黃信嘉
張德勝
陳偉斌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鳳
被 告 陳采彤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豊
被 告 陳良成
方張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姓名欄」之「黃麗真」更正為「黃麗眞」;「黃德勝」更正為「張德勝」;「方陳秀足」更正為「方張秀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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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