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原 告 張德郡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莊木山
莊幼雅
莊秋華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承龍
被 告 黃麗眞
黃惠珠
黃惠君
黃怡玲
黃信嘉
張德勝
陳偉斌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鳳
被 告 陳采彤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豊
被 告 陳良成
方張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張陳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等16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張陳恨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 二所示,而被繼承人張陳恨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 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 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
,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張陳恨之遺產 ,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等語。並聲明:兩造 就被繼承人張陳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之分割 方法予以分割。
二、被告等16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陳恨於112年4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現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按附表二 所示應繼分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 繼承人張陳恨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附卷可稽;又被 告等16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陳述。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 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 與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 順序或第3順 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 分之1 。三、 與第1138條所定第4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3 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至第4順 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 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 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 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 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 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 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 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 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 所遺遺產之性質屬性質可分之金錢,其分割方法應以原物 分配為適當,將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方式
分割,本院認尚無不合,爰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 欄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 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 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 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陳恨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存款新臺幣3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存款新臺幣3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3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存款新臺幣25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4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存款新臺幣5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5 麻豆總爺郵局00000000000000存款新臺幣13,318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張德郡 1/6 莊木山 1/24 莊幼雅 1/24 莊秋華 1/24 莊承龍 1/24 黃麗真 1/30 黃惠珠 1/30 黃惠君 1/30 黃怡玲 1/30 黃信嘉 1/30 黃德勝 1/6 陳偉斌 1/30 陳采彤 1/30 陳玉鳳 1/30 陳良成 1/30 陳茂豊 1/30 方陳秀足 1/6